专家:中国如何打赢 雾霾治理战?
而是我們前面所說的,如果死亡能夠展現自己生命的獨特性、獨特感受、獨特思想,那麼在不危及他人生命的情況下,人是否可以追求自己的死亡? 我在看賈可-路易.大衛創作於1973年的油畫《馬拉之死》。
「巴西加護病房計畫」(Brazilian ICU Project)表示,住進加護病房的武漢肺炎重症患者中,39歲以下年輕病患3月間暴增到1萬1000多人,占加護病房總患者的52.2%,遠高於疫情初期的14.6%,也高於去年9月至今年2月的約45%。Photo Credit: AP / 達志影像巴西一名健康照護工作者在專門收治武漢肺炎病患的加護病房外休息的模樣。
研究指出,境內加護病房武漢肺炎重症患者中,40歲以下年輕患者人數於3月間超越年長者。巴西參議院議長巴奇哥(Rodrigo Pacheco)與眾議院議長里拉(Arthur Lira)透過社群網站指出,昨天致電聯合國秘書長古特瑞斯(António Guterres),請他提前交付武漢肺炎疫苗給巴西。武漢肺炎不是簡單的感冒。P1不僅可以讓已經感染過武漢肺炎原始病毒株的患者二度感染,也更為致命。世衛秘書長回應巴西總統的「感冒說」世界衛生組織秘書長譚德塞(Tedros Adahnon)關切全世界的武漢肺炎病例和死亡呈指數級成長。
確診人數第3高,僅低於美國和印度。巴西加護病房重症患者中,沒有慢性病史的人數在3月增加幾乎三分之一,來到總數的30.3%如果人民想要提起民事訴訟,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暫時不用繳納訴訟費用。
這種案件就算獲得訴訟救助,起訴之後應該也會毫無懸念地被法院駁回,因此法院便駁回了他訴訟救助的聲請。非顯無勝訴之望 第二個要件「非顯無勝訴之望」,意思是根據當事人現在所提供的證據資料與主張,案件確實是有值得調查的疑點,一旦釐清疑點後,當事人就有機會勝訴。我們都知道,民事訴訟的進行與訴訟費用密不可分,不同於刑事訴訟是由檢警代表的國家公權力發動、主導,民事訴訟奉行當事人進行主義。但這個草案卻也有個問題,就是顯然是針對個案的法律修正,根據新聞稿的說明,甚至可以說是針對貧女8403量身打造的修法。
為了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司法院便修正訴訟救助制度,讓接受訴訟救助的兒童或少年,如果在官司敗訴後,補繳訴訟費用會導致生計受到重大影響,就可以聲請法院減少或免除裁判費。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小抗字第15號裁定中,當事人提出低收入戶卡,表示無法支付裁判費。
然而在當事人提告的證據中,卻連他與某A有往來的證據都拿不出來。因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案件定讞之後,法院就會依照確定判決結果向當事人追討訴訟費用。但對於那些經濟狀況比較不佳的當事人而言,這些費用就成為他們進入訴訟程序的一堵高牆,如此一來,這些程序事項將導致個人訴訟權保障的實質障礙。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抗字第23號裁定中,聲請訴訟救助的當事人雖然有政府核發的低收入戶卡,但法院指出,低收入戶卡只是社會福利機構判斷要不要給予補助的標準,與當事人是否真的交不出訴訟費用無關。
當事人主張他遭到某A用投資的名義詐騙,因此想要對某A提告損害賠償,且由於當事人有中低收入戶資格,因此也同時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文:蔡正皓律師(台大法研所畢、大壯法律事務所律師) 司法院在2020年9月發布新聞稿,題為「貧女8403不再哭泣,司法院院會通過訴訟救助修正草案」,提出《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訴訟救助制度的修正草案。但筆者認為,130萬元的本票債權也只是未來預期可以獲得的利益,不代表當事人當下的經濟狀況。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意思就是經濟能力上無法負擔法定的訴訟費用,但也與我們一般說的中低收入戶並沒有絕對關連,法院在判斷當事人是否有訴訟救助必要時,必須全盤考量當事人生活狀況以及訴訟費用的多寡,而當事人也必須積極提供法院其他可以立即調查的實質證據,藉以說明自己在「聲請訴訟救助的當下」確實經濟窘迫、無法籌措訴訟費用。
以筆者曾經在宜蘭地方法院服務過的經驗,就曾經碰過一個因為「顯無勝訴之望」而被拒絕訴訟救助的案例。也就是說,從當事人提出的證據來看,連他與某A是否認識都無法證明。
但對於父親行為的制裁是一回事,對於女兒的幫助又是另一回事,因此司法院會針對此事件提出草案,讓類似貧女8403的兒童或少年,在依法必須追繳訴訟費用時,可以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訴訟費用額。但根據司法院新聞稿說明,就算是貧困兒少向法院聲請減少或免除訴訟費用,法院仍然必須斟酌具體情行來斟酌減免程度。
但如果當事人只有部分勝訴或全部敗訴,因而必須負擔部份或全部訴訟費用,那麼這筆金額就必須補繳給法院譬如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抗字第9號裁定,當事人雖然沒有中低收入戶資格,但法院考量他年逾80,已經沒有所得或工作能力,加上名下財產只有一台幾乎沒有價值的老車,因此仍然判定他無資力,而准許訴訟救助。但這個草案卻也有個問題,就是顯然是針對個案的法律修正,根據新聞稿的說明,甚至可以說是針對貧女8403量身打造的修法。等到訴訟敗訴確定之後,法院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像少女追討訴訟費,導致少女戶頭裡僅存的8403元也遭到查封。那開放所有聲請訴訟救助的當事人,在訴訟終結後都有機會聲請減少或免除訴訟費用額,由法院具體審酌是否有必要向這些當事人追討訴訟費用。然而在當事人提告的證據中,卻連他與某A有往來的證據都拿不出來。
因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案件定讞之後,法院就會依照確定判決結果向當事人追討訴訟費用。但如果當事人只有部分勝訴或全部敗訴,因而必須負擔部份或全部訴訟費用,那麼這筆金額就必須補繳給法院。
當事人主張他遭到某A用投資的名義詐騙,因此想要對某A提告損害賠償,且由於當事人有中低收入戶資格,因此也同時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如果當事人獲得全部勝訴判決,依法不需負擔訴訟費用,法院自然是不會追討。
但法院認為,該案件的裁判費只要1000元,而當事人每個月可以領到11580元的補助款,顯然不可能連1000元的裁判費都繳不出來,因此駁回訴訟救助的聲請。前面提到「貧女8403」就是遭遇這種情形,當然一般我們會覺得,始作俑者應該是那個冒用女兒名義提起訴訟的父親。
而相對的,當事人所做的訴訟行為就往往有對應的訴訟費用,起訴需要繳裁判費、傳喚證人需要代墊證人日旅費、聲請鑑定需要繳納鑑定費。也就是說,從當事人提出的證據來看,連他與某A是否認識都無法證明。這種案件就算獲得訴訟救助,起訴之後應該也會毫無懸念地被法院駁回,因此法院便駁回了他訴訟救助的聲請。而因為該案件當事人只有提供法院低收入戶卡,而沒有其他佐證,因此法院仍然駁回了當事人訴訟救助的聲請。
換句話說,如果當事人提起的訴訟,光是直接看都是沒有理由的、必然敗訴的,那法院就不會准許訴訟救助,以免司法資源的浪費及濫用。如果人民想要提起民事訴訟,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暫時不用繳納訴訟費用。
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意思就是經濟能力上無法負擔法定的訴訟費用,但也與我們一般說的中低收入戶並沒有絕對關連,法院在判斷當事人是否有訴訟救助必要時,必須全盤考量當事人生活狀況以及訴訟費用的多寡,而當事人也必須積極提供法院其他可以立即調查的實質證據,藉以說明自己在「聲請訴訟救助的當下」確實經濟窘迫、無法籌措訴訟費用。但筆者認為,130萬元的本票債權也只是未來預期可以獲得的利益,不代表當事人當下的經濟狀況。
文:蔡正皓律師(台大法研所畢、大壯法律事務所律師) 司法院在2020年9月發布新聞稿,題為「貧女8403不再哭泣,司法院院會通過訴訟救助修正草案」,提出《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訴訟救助制度的修正草案。比較值得探討的是,案件的預期利益是否可以拿來當作資力的判斷依據?例如台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救字第1號裁定中,法院其中一個駁回訴訟救助的理由在於,當事人是以130萬元的本票聲請本票裁定,難以想像他會連2000元的裁判費都繳不出來。
但根據司法院新聞稿說明,就算是貧困兒少向法院聲請減少或免除訴訟費用,法院仍然必須斟酌具體情行來斟酌減免程度。但對於那些經濟狀況比較不佳的當事人而言,這些費用就成為他們進入訴訟程序的一堵高牆,如此一來,這些程序事項將導致個人訴訟權保障的實質障礙。以筆者曾經在宜蘭地方法院服務過的經驗,就曾經碰過一個因為「顯無勝訴之望」而被拒絕訴訟救助的案例。相對的,就算當事人沒有中低收入戶的證明,只要有辦法證明自己經濟狀況拮据,也是可以成功聲請訴訟救助。
我們都知道,民事訴訟的進行與訴訟費用密不可分,不同於刑事訴訟是由檢警代表的國家公權力發動、主導,民事訴訟奉行當事人進行主義。最值得討論的地方在於,為何草案只限定在兒童或少年才有適用?難道成年之後,就不會碰到訴訟結束後仍然經濟拮据的情形嗎? 誠然在我國法政策下,對於兒少是有特別保護必要的。
以免貧困的當事人因為害怕訴訟結束後會被追討訴訟費用,因此也不敢聲請訴訟救助或提起訴訟,似乎也是可行的方向。因此以這個理由來駁回訴訟救助聲請,在法理上就會有問題。
訴訟救助的概念 訴訟救助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五節(第107條至第115條),其初衷是為了平等保障全體人民的訴訟權。非顯無勝訴之望 第二個要件「非顯無勝訴之望」,意思是根據當事人現在所提供的證據資料與主張,案件確實是有值得調查的疑點,一旦釐清疑點後,當事人就有機會勝訴。